在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面前,人社部门迅速响应、积极行动,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等方面推出一系列扶持政策,助力企业恢复正常运营。
复工复产关键时期,
如果企业要求职工
提前返岗或延长工作时间,
相关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标准
应如何界定?
春节假期
工资待遇按什么标准发放?
下面一起来看看
↓↓↓
因疫情导致职工
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情形的处理
↓↓↓
一、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职工提前返岗的,如防控用品生产企业加班生产或者政府要求的其他紧急保障防护措施需要加班等情况,属依法延长工作时间,职工不按要求返岗,单位有权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二、除疫情防控要求之外的其它原因,企业要求职工提前返岗工作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不得因职工未提前返岗对职工进行处理。
三、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加班时间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规定的限制,但企业应提供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四、涉及防控用品生产等企业需要加班的,春节期间除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天法定假期外,其余假期加班的应当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五、支持防控用品生产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企业应合理安排工作、休息时间。企业可以通过网上的申请方式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对于防控用品生产等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优先办理。其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也可以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Q: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A: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Q:我省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A:根据省政府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Q: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A: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Q: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A:因此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小编有话说】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人社部门坚持秉承“两维护、双服务”的理念,既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接下来,我们还将持续推出疫情期间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劳动关系热点解答,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确保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编辑:刘青
责编:汪露蓉
关注“韶关人社”
获取更多精彩内容